广西正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正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029财保8号
申请人:**,男,1979年17月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田林县。
被申请人:广西正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向阳路7号阳光新城B栋521室。
法定代表人:龚尔克,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桥工广西正华路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47982.59元。
担保人黄友团提供车牌号为桂AH××××号小型普通客车为本次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广西正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名下银行存款247982.59元;冻结期限从本裁定送达一年;
二、查封担保人黄友团名下车牌号为桂AH××××好小型普通客。查封期限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
案件申请费300元,由申请人**预交。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高程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岑桂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