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正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正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029执保12号
保全申请人:韦坚,男,1979年11月0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52630197911××××,住广西田林县乐里镇迎宾路58号4栋1单元301号。
被保全人广西正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向阳路7号阳光新城B栋521室。
法定代表人龚尔克。
本院在执行韦坚与广西正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韦坚与广西正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双方已达成和解,对广西正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因保全申请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广西正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蒙 平
审判员 黄晋峰
审判员 黄超寿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贺照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