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正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29民初2100号
原告:***,女,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田林县。
原告:***,男,198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田林县。
被告:广西正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前程路4号长乐星城第一幢14层1406、1408室。
法定代表人:龚尔克,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住广西乐业县。
原告***、***与被告广西正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2022年1月10日,两位原告以两位被告已经支付全部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两位原告申请撤诉是正常处分其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熊 英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广英
书 记 员  卢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