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正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正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29民初129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田阳县。
被告:广西正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前程路4号长乐新城第一幢14层1406-1408.
法定代表人:龚尔克。
被告:***,男,成年,现住广西田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西正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电话调解,被告自动履行完毕,原告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正常处分其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46元,减半收取152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岑 杰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安丽珍
书 记 员  熊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