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正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正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1023执82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10月06出生,壮族,住广西××坡××镇××村村局××号。申请执行人廖春香,女,1991年12月17出生,壮族,住广西××坡××镇××村村局××号。申请执行人李玉香,女,1957年05月25出生,壮族,住广西××坡××镇××村村局××号。申请执行人***,女,2013年08月14出生,壮族,住广西××坡××镇××村村局××号。申请执行人李承骏,男,2017年06月17出生,壮族,住广西××坡××镇××村村局××号。
被执行人**,男,1968年01月01出生,壮族,住广西××同老乡××孟村××号,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广西正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市××区××号阳光新城B栋521室。法定代表人龚尔克。被执行人李飞,男,1977年03月23出生,壮族,住广西××坡××镇××村村局屯,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执行***、廖春香、李玉香、***、李承骏申请广西正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李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桂1023民初1686号民事判决书及(2019)桂10民终193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广西正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李飞、**应支付申请人***、廖春香、李玉香、***、李承骏案款108934.7元,承担执行费1534元。本院已执行93934.7元,尚有15000元未执行,现因案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0)桂1023执82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黎荣升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 迪
书 记 员 潘其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