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桂0502执异16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海三建华欣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中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广西中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在本院受理审查异议期间,异议人广西中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审查期间,异议人广西中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广西中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钟 慧
审判员 陈培荣
审判员 陈 达
书记员 谭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