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桂05民终1070号
上诉人广西中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洪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扬帆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帆建材公司)、一审被告余逢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9)桂0502民初4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扬帆建材公司因双方已达成和解,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一审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扬帆建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9)桂0502民初427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广西扬帆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8388.74元,减半收取14194.3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9194.3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388.74元,合计47583.11元,其中19194.37元由广西扬帆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4194.37元由广西中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余款14194.37元由本院退回广西中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叶长程
审 判 员 刘 曦
审 判 员 王雅新
法官助理 张 玲
书 记 员 甘家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