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中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西华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6)桂05执1号
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北行审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广西华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行政执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2660468元及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等,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在执行中,经本院向相关金融机构、房地产部门及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及车辆等财产状况,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院(2015)北行审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奎 审判员 黄辉远 审判员 李建威
书记员 杨卓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