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503执恢7号
***、广西中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中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广西中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将剩余案件款300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并将申请执行费4400元汇至本院账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广西中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基于(2015)银民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