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中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合浦县至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521民初5035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钦州市浦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合浦县至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北海市合浦县廉州镇延安路56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2106540230X9。 法定代表人:**银。 第三人:广西中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北海市上海路南39号园辉新都22幢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739990006R。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合浦县至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中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1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10月21日向原告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原告于收到该通知之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逾期不预交又不申请缓交的,本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亦未申请缓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0,700元,减半收取计30,350元。 审 判 长  杨 敏 审 判 员  **删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