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521民初5035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钦州市浦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合浦县至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北海市合浦县廉州镇延安路56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2106540230X9。
法定代表人:**银。
第三人:广西中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北海市上海路南39号园辉新都22幢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739990006R。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合浦县至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中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1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10月21日向原告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原告于收到该通知之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逾期不预交又不申请缓交的,本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亦未申请缓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0,700元,减半收取计30,350元。
审 判 长 杨 敏
审 判 员 **删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