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302民初870号
原告:广西中投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望园路9号广西美术出版社办公楼十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69740094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利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林桃江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桃江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198852777G。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中投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桂林桃江宾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广西中投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收益款116045.43元;2.被告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41244.50元。事实和理由:2009年12月24日,桂林财会干部培训中心(事业单位,已注销)与原告签订《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约定合同项目是以桂林桃江宾馆为节能型宾馆建设试点,原告为桂林桃江宾馆提供空调、热水系统专项节能服务并分享收益,合同期限为十年,自2010年4月起至2020年4月,效益分享期为十年,以及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桂林桃江宾馆自2019年开始未向原告继续支付收益款,截至2020年一季度共116045.43元未向原告支付,按照开票日期并当日送达给被告方,原告依约按每月万分之三计算截至2023年2月22日合计违约金是41244.50元。2021年桂林桃江宾馆更名为桂林桃江宾馆有限公司。经原告多次催告、协商,被告至今未能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提出如前所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案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第15节载明:“因本合同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中止、效力等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本合同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在乙方提出书面协商请求后15日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2种方式解决争议:……2.诉讼/仲裁双方同意不经由调解程序,直接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最终解决争议:……(2)向南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案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约定由南宁市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为南宁市青秀区,本案应由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一审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童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