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益建设有限公司

百色客乐德旅游文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南中建天行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026民初668号

原告:百色客乐德旅游文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6MA5L3MT73X。

住所地:广西那坡县城厢镇弄底村弄表屯。

法定代表人:蔡俊青,百色客乐德旅游文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中建天行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584923940X。

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469号融科东南海小区NH1幢12层1207号。

法定代表人:刘新荣,湖南中建天行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四方,湖南中建天行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新贵,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起武,男,196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第三人:那坡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1026MB1989455A。

住所地:广西百色市那坡县丹桂路29号。

负责人:黄文辉,那坡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广西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西壮益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5932456510。

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前程路4号长乐星城1幢2单元30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国瑞,广西壮益建设有限公司那坡分公司总经理。

原告百色客乐德旅游文化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中建天行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起武,第三人广西那坡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广西壮益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百色客乐德旅游文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18元,减半收取5209元,由原告百色客乐德旅游文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运军

审 判 员 隆 兵

审 判 员 黄乃丘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刘 逍

书 记 员 黄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