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031民初1258号
原告:广西壮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前程路4号长乐星城1幢2单元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5932456610(5-1)。
法定代表人:岑林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康庆,广西昭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隆林各族自治县教育局,住所地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民权街205号。
法定代表人:杨胜奇,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艳交,女,1989年11月9日出生,壮族,住住广西隆林种族自治县,该局职员。
被告二:隆林各族自治县蛇场乡中心小学,住所地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蛇场乡人民政府当地。
法定代表人:杨文兵,该校校长。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杰,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壮益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隆林各族自治县教育局、隆林各族自治县蛇场乡中心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壮益建设有限公司以需补充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壮益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32.5元,由原告广西壮益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卫革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覃群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