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881执1053号
申请执行人:桂平市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桂平市西山镇长安村三队。
法定代表人:钟桦。
被执行人:桂平市清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平市西山镇中山北路万锦豪园小区内。
法定代表人:卢培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桂平市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桂平市清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了案款3400000元,本院已发放给了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桂08民终1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在逾期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满芝
审判员 薛荣生
审判员 薛寒非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智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