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881执1835号
申请执行人:桂平市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桂平市西山镇长安村三队。
法定代表人:钟桦。
被执行人:桂平市清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平市西山镇中山路万锦豪园小区内。
法定代表人:卢培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桂平市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桂平市清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桂08民终1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应支付混凝土货款630546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给申请执行人、支付诉讼保全保险费14000元给申请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申请费合计34214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主动转入本院账户200000元,本院已退给了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本院依法查询了上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均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满芝审判员薛荣生审判员覃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智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