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881执3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桂平市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平市西山镇长安村三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81MA5KAERAOL。
法定代表人:钟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铭涛、周新有,广西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9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9)桂0881民初453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后于2019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桂平市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1095元及逾期违约金、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负担案件受理费3294元、申请执行费5516.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江淮牌轿车一辆(车牌号:桂A×××××,车辆识别代号:),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扣押上述被查封的车辆至本院指定地点,被执行人***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将该车交本院处置,不得继续使用。
申请执行人需要续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被执行人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将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黄梓卫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钟敏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