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平市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

桂平市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881执38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桂平市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平市西山镇长安村三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81MA5KAERAOL。

法定代表人:钟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铭涛、周新有,广西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9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桂平市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20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桂平市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1095元和逾期违约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294元、申请执行费5516.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婚姻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一辆(车牌号:桂A×××××),本院已依法查封,因未能实际扣押,故无法处理。另本院划扣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718元,已退回至申请执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具体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法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梓卫

审判员  覃 文

审判员  覃海燕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钟敏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