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桂0881执1763号
***、桂平市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桂平市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桂平市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将案款70424.23元缴至本院信用社案款账号,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扣划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57667.46元至本院信用社案款账户,两笔款项合计228091.69元。本院已将上述款项中的3191.62元作为本案执行费转入国库,另将案款224900.07元退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认可。本案标的已执行到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