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平市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

桂平市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881执恢114号

申请执行人:桂平市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平市西山镇长安村三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81MA5KAERAOL。

法定代表人:钟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铭涛、周新有,广西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9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桂平市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20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桂平市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1095元和逾期违约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294元、申请执行费324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婚姻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财产信息,发现***有银行资金32459.61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控制。扣缴执行费3240元后,已发放29219.61元给申请人;另外发现被执行人有号牌为桂AR40**小车一辆,本院在(2020)桂0881执385号案中已裁定查封,但不可控制,本院未能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覃海燕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代书记员 杨愉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