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平市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

因废机油和废机油桶放置在开放的厂房内,四周未遮盖,未建立规范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建设三防措施,废机油存在泄漏现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被责令于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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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

    20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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