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1民终9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鼎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槎路12号万泰隆公司综合办公楼第9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创,广西方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漯河良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金江路时代公寓*座***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瑛,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金鼎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漯河良佳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17)豫1102民初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金鼎幕墙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创,被上诉人漯河良佳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17)豫1102民初8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金鼎幕墙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30元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刚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