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403执6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钮双杰,男,198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被执行人:安徽诺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街道山水居7栋(现22栋)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MXPN99B(1-1)。
法定代表人:张云龙,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钮双杰与安徽诺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1、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安徽诺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安徽诺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安徽诺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3、本院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4、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皖D×××××的车辆,但未能实际扣押。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安徽诺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张云龙发出限制高消费令。6、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16374元,执行费1646元,均未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明确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申恩国
审判员 吴雪松
审判员 黄 慧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晓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