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通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绍兴市通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02民初1640号
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万达广场****。
负责人:孟广力。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文辉、江恒清,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绍兴市通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平江路****
法定代表人:屠建国。
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绍兴市通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93元,由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敏敏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寿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