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4219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坤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清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闸北路4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007586810。
法定代表人:叶会,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清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并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其限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经核实,原告***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诉讼费,也没有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梁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