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平县佳旺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

安平县佳旺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梁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25民初253号
原告:安平县佳旺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台城村村北1000米处。
法定代表人:张志卫,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平川镇环城西路84号。
法定代表人:廖群生。
原告安平县佳旺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安平县佳旺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平县佳旺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90元,减半收取计3695元,由原告安平县佳旺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颖春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晓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