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25民初254号
原告:安平县佳旺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台城村村北1000米处。
法定代表人:张志卫。
被告:四川省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逸都路29号附70号4幢1楼3号。
法定代表人:彭海波。
原告安平县佳旺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平县佳旺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平县佳旺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平县佳旺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1元,由原告安平县佳旺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红卫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