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25572号之一
原告:安平县佳旺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台城村村北1000米处。
法定代表人:张志卫。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弘建,山西用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32号天津铁建大厦六层B座。
法定代表人:刘长海。
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张树海。
原告安平县佳旺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高书林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