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平县佳旺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

安平县瑞中钢板网厂、安平县佳旺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25执保118号
申请人:安平县瑞中钢板网厂。住所地:安平县城东三强公司院内。注册号:131125600168993。
经营者:***,该厂厂长。
被申请人:安平县佳旺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台城村村北1000米处。组织机构代码:66367283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平县瑞中钢板网厂与被申请人安平县佳旺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平县佳旺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436元。并已提供保险金额为40436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平县瑞中钢板网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平县佳旺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436元。
保全费424元,由申请人安平县瑞中钢板网厂负担。
冻结期间为一年,从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效力消灭,如需延长保全期限,申请人须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