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25民初1206号
原告:安平县瑞中钢板网厂。住所地:安平县城东三强公司院内。注册号:131125600168993。
经营者:***,该厂厂长。
被告:安平县佳旺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台城村村北1000米处。组织机构代码:663672836。
被告:***,男,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平县瑞中钢板网厂与被告安平县佳旺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平县瑞中钢板网厂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平县瑞中钢板网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405元,保全费424元,由原告安平县瑞中钢板网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