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冷民二初字第586号
原告冷水江天宝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沙塘湾街道办事处长铺村5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荆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荆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平县佳旺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安平县新盈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燕泉北路32号9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冷水江天宝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平县佳旺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14年9月5日,原告冷水江天宝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被告安平县佳旺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冷水江天宝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14元,减半收取2607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共计4377元,由原告冷水江天宝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郑立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伍建球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