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15执873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福县。
被执行人:北京鼎信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02365060),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幢B1-2150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崇文区。
***申请执行北京鼎信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2民终75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鼎信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借款本金46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36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鼎信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现已执行166608.45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西苑二区6号楼2层3单元201(产权证号:京(2016)昌平区不动产权第XXXX号)予以轮候查封。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定福皇庄75号(碧水庄园二期)12-3幢1至2层全部(产权证号:京(2016)昌平区不动产权第XXXX号)予以轮候查封。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名下两辆车辆(车牌号:×××、×××)予以查封,因未实际扣押,暂时无法处置。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鼎信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鼎信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借款本金46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36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现已执行166608.45元,剩余部分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北京鼎信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北京鼎信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北京鼎信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北京鼎信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爱平
审判员 马元凯
审判员 刘亚东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戚泽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