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鼎信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民申51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倩,北京睿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8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鼎信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幢B1-2150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鼎信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信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终7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二审判决,重新审理或依法改判,诉讼费由***承担。理由为:(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1.***并未实际出借款项,只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形成了借款的表象。2.本案中涉及的金额及银行流水,是北京新怡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怡公司)、安相廷、***等人恶意制造的。3.本案借款存在多处不合理之处,一审中对此未予查明和扣除。(二)原审法院对于关键问题未予核实,避重就轻,未尽审慎义务,面对涉刑案件充当保护伞。(三)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未考虑案件情况及事实,亦未考虑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分别与***和鼎信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合法有效。***依约向***支付了合同约定的款项,***亦出具了收据,故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现借款期限已经届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保证人鼎信公司应当在其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主张***未实际出借款项、涉案金额及银行流水是新怡公司、安相廷、***等人恶意制造、借款存在多处不合理之处等,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对本案所作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判 长 姜春玲


判 员  田 燕

审 判 员  王 宁









二〇二〇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法 官 助 理 张宏宇

书 记 员   刘寒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