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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正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民终29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松原市正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路一品庄园5栋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新奥包装项目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上诉人松原市正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2020)吉0183民初4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松原市正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松原市正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松原市正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522.00元,减半收取为2761.00元,由上诉人松原市正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梁 明 审判员 杨 洋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徐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