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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松原市正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702执56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宁江区。 被执行人松原市正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松原市正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了松宁劳人仲字(2018)第35号仲裁裁决书,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50142.96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期间工伤保险未报销的医疗费34134.12元;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护理费36030.8元;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4187.58元;六、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8500.12元;七、被申请人负责为申请人办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被申请人总计支付申请人工伤待遇人民币182986.5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金额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测算,***请人所有。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19年3月19日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长期履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于2019年7月5日作出了松宁劳人仲字(2018)第35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