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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正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702民初5956号 原告:松原市正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前**。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3年9月4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委托代理人:**,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0月1日生,满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委托代理人:***,***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原市正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认为本案属于虚假诉讼。因本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故松原市正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松原市正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按简易程序收取),由本院退还给松原市正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祥  民 人民陪审员 刘  广  玉 人民陪审员 于  淑  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