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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正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松原市新奥包装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7执53号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正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松原市新奥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队后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松原市正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松原市新奥包装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本院(2016)吉07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1193.7092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2.5%计算)、案件受理费93423元元,对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变价款在拖欠的工程款1193.7092元内优先受偿,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承担执行费。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涉及多起执行案件,本院决定两级法院共17件执行案件协同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是于2017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法定义务。二、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不动产等信息,因该公司处于建设中,尚未正式生产,并无上述相关的信息。三、本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在建房屋、土地等予以评估,经评估上述财产价值为6374.4549万元,本院于2017年7月23日、8月11日两次降价拍卖,拍卖保留价为3569.694744万元,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本院对两级法院执行的17件案件召开听证会,因未能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松原市百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松原市华润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6位申请执行人提出被执行人破产申请,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将本院移交破产立案审查,本案中止执行。 2018年1月8日,本院作出(2018)吉07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以6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还款协议为由,裁定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松原市百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松原市华润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恢复执行后,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通知,是否同意接收标的物,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常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松原市正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接收标的物。因二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标的为2700余万元,尚需交纳超额的款项850余万元,二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交纳,且标的物属于在建工程,无法强制管理,执行标的物经拍卖后无法处置。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调查执行措施后,已经查明的财产暂无法处置,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