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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与松原市正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吉0723执948号 申请执行人**和,农安县人。 被执行人松原市正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和与被执行人松原市正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规定,裁定如下: 乾安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3民初715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本件与原本一致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