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弘坤阴极保护防腐材料有限公司

焦作市弘坤阴极保护防腐材料有限公司、德阳德丰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8民终37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市弘坤阴极保护防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河大道中段东侧。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德阳德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工农街道办千佛村三组。
主要负责人:***。
上诉人焦作市弘坤阴极保护防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德阳德丰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焦作市弘坤阴极保护防腐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2017)豫0823民初1596号民事判决。焦作市弘坤阴极保护防腐材料有限公司不服,于2017年8月22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焦作市弘坤阴极保护防腐材料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焦作市弘坤阴极保护防腐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诉讼费900元,减半收取为450元,由上诉人焦作市弘坤阴极保护防腐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席东彦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