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爱默生电梯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与被执行人庆阳爱默生电梯有限公司、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1002执1849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
法定代表人:杨统林,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唐永科,该行客户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晓荣,该行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庆阳爱默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法定代表人:任选道,总经理。
被执行人:任选道,男,汉族,1978年10月4日出生,河南省襄城县人,居民,住河南省襄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与被执行人庆阳爱默生电梯有限公司、任选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本院(2017)甘1002民初252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庆阳爱默生电梯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借款本金246763.52元,并支付截止2017年4月21日产生的利息12981.73元,按照借款年利率10.185%计算支付自2017年4月22日起至实际归还借款之日止的利息,被告任选道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196元,由被告庆阳爱默生电梯有限公司、任选道负担。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本院向庆阳爱默生电梯有限公司、任选道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报告财产并履行判决,但被执行人庆阳爱默生电梯有限公司、任选道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任选道下落不明,任选道名下有银行存款24294元,*红旗牌、*东风雪铁龙牌、*蒙迪欧牌、*中华牌、*东风日产牌汽车共五辆;位于西峰区*楼房一处。上述银行存款24294元,我院扣划回,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上述五辆车户已被我院冻结,但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1条之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故本案在执行中对上述房产不予以查封、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庆阳爱默生电梯有限公司、任选道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同时决定对任选道予以司法拘留,移送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并实施拘留,至今再未发现庆阳爱默生电梯有限公司、任选道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下落,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及财产查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后,经征求其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甘1002执18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惠志坚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胡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