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爱默生电梯有限公司

庆阳市西峰瑞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爱默生电梯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1002执50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庆阳市西峰瑞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
法定代表人:米某某,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庆阳爱默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任某某,男,汉族,1978年10月4日出生,住庆阳市西峰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3年10月12日出生,住庆阳市西峰区。
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1976年9月21日出生,住庆阳市西峰区。
被执行人:金某某,男,汉族,1964年6月24日出生,住庆阳市西峰区。
被执行人:汪某某,男,汉族,1974年5月8日出生,住庆阳市西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庆阳市西峰瑞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庆阳爱默生电梯有限公司、任某某、***、杨某某、金某某、汪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7)甘1002民初292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庆阳爱默生电梯有限公司、任某某、***、杨某某向原告庆阳市西峰瑞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1453643.01元,并从2016年9月22日起按月利率18.15‰支付逾期利息至归款之日止,被告金某某、汪某某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902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023元,由被告庆阳爱默生电梯有限公司、任某某、***、杨某某负担。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庆阳爱默生电梯有限公司、任某某、***、杨某某、金某某、汪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庆阳爱默生电梯有限公司、任某某、***、杨某某、金某某、汪某某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庆阳爱默生电梯有限公司、任某某、***、杨某某、金某某、汪某某逾期未履行。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庆阳爱默生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某、***、杨某某、金某某、汪某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查:甘M*号“红旗牌”甘M*号“雪铁龙牌”甘M*号“蒙迪欧牌”甘M*号“中华牌”甘M*号“日产牌”汽车系执行人任某某所有,甘M*号“英菲尼迪牌”汽车系被执行人金某某所有,本院已对以上车户进行了查封,但车辆具体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金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存款87725.2元,现已被扣划执行。本案保全的被执行人任某某名下位于庆阳市西峰区*商铺,现正在拍卖阶段。被执行人庆阳爱默生电梯有限公司、***、杨某某、汪某某名下暂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及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执行经过及财产查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庆阳市西峰瑞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对查控结果表示认可。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庆阳市西峰瑞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意见,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十六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甘1002执5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有关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文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