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甘1002执1424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庆阳盛飞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庆阳爱默生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甘1002民初33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庆阳爱默生电梯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庆阳盛飞不锈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庆阳爱默生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申请人庆阳盛飞不锈钢有限公司下剩工程款3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付申请人庆阳盛飞不锈钢有限公司25元,下剩25元由被执行人庆阳爱默生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庆阳爱默生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已将该案全部履行完毕,应予以结案。
本院认为,(2020)甘1002民初332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庆阳盛飞不锈钢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20)甘1002民初3325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