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甘1002执1711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庆阳爱默生电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8)甘1002民初26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庆阳爱默生电梯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庆阳爱默生电梯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35000元,于2018年6月5日前支付15000元,于2018年7月5日前再给付10000元,剩余工资10000元于2018年8月5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由被执行人庆阳爱默生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扣划了被执行人庆阳爱默生电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693元(含案件受理费337.5元,执行费355元)。现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8)甘1002民初267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8)甘1002民初2676民事调解书现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