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8)甘1027执895号
申请执行人庆阳爱默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陇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任选道,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镇原权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镇原县孟坝镇权晟时代街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庆阳爱默生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原权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甘1027民初21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镇原权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庆阳爱默生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镇原权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庆阳爱默生电梯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8日签订2台电(扶)梯设备购销合同,庆阳爱默生电梯有限公司已收取货款14.5万元,限于2018年4月30日前全部安装运行、调试、检验、交付完毕,镇原权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分期支付剩余货款,并由镇原县权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案件受理费437.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镇原权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2017)甘1027民初218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4175元,已予以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9日作出的(2017)甘1027民初218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