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兵1102执10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天地龙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翔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XX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天津天地龙管业有限公司与新疆翔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新疆翔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79203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艾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