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3民初1447号
原告:天津天地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北区2号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52245801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天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顺畅大道1号B-0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489329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里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6367613。
法定代表人:**彬,董事长。
原告天津天地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诉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天津天地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天津天地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天地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 936元,由原告天津天地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 莉
二〇二二年 三 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