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同昌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中科同昌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华讯天谷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24财保79号
申请人:中科同昌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示范区长治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中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华讯天谷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蜀新大道北一段**/div>
法定代表人:何一剑。
申请人中科同昌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华讯天谷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6056125.6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为: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营业部的账号44×××40;被申请人位于郫都区郫筒街道办事处天台村三社、红光镇济阳村三社的土地(土地编号PGZ土挂2016002,川(2018)郫都区不动产权第0007453号)。申请人提供了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其与被申请人存在合同纠纷,其为保障相应案件顺利执行为由,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了足额担保。申请人的相应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成都华讯天谷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6056125.6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壹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叁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中科同昌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如需续行保全,申请人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曾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