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同昌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中科同昌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成都华讯天谷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24民初5150号

原告:中科同昌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示范区长治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韩建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四川中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羽,四川中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成都华讯天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蜀新大道北一段1902号。

法定代表人:何一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兵磊,公司法务。(特别授权)

原告中科同昌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同昌)与被告成都华讯天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天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科同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被告华讯天谷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兵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科同昌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5258854.06元;2、判令被告支付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157765.6元;3、判令原告承建工程之价款在工程折价或拍卖后的价款中优先受偿;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中科同昌与华讯天谷订立《成都华讯天谷军民融合创新产业基地一期建筑智能化及信息化建设项目合同书》。合同书中约定由原告承担华讯天谷军民融合创新产业基地一期建筑智能化及信息化建设项目,合同暂定价格为人民币9195157元。被告有义务在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合格之后经被告审计竣工结算3个月内支付至审定结算价款的97%,扣留3%作为质保金,于质保期间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截止本诉状递交之日,被告合计向原告支付价款3139031.40元,被告逾期付款、拖延办理审计结算的行为构成了违约,侵害原告方的合同利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审判。

被告华讯天谷辩称:1、被告承认与原告签署的合同,该合同的金额需要审核认定;2、案涉工程目前设备未能全部交付,工程没有全部完工,且技术服务没有实施,工程尚未达到付款条件,被告方没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因此没有违约;3、该工程未能完成保密局的评测,保密系统无法正常使用,现在只能作为企业内网使用,未能达到合同目的。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成都华讯天谷军民融合创新产业基地一期建筑智能化及信息化建设项目合同书》、设备移交单、设备交接单、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涉密(保密)信息管理系统安装工作联系函、建设项目完成情况确认表、付款银行凭证单、关于中国天谷成都华讯军民融合产业基地竣工结算造价审计工作函、授权委托书,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原、被告双方未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该审核报告系华讯天谷授权信永中和作出,该报告对华讯天谷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签订《成都华讯天谷军民融合创新产业基地一期建筑智能化及信息化建设项目合同书》,约定由中科同昌(乙方)负责对华讯天谷(甲方)提供建筑智能化及信息化建设项目设备采购、建筑智能化及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及信息化建设项目技术服务,合同暂定价为9195157元。合同价格为暂定价格,以最终审计后的价格为准。该合同按阶段支付进度款,合同第二条项目下第3.4条规定:“当乙方完成工程量的100%后且工程通过甲方内部验收审核后的10日内甲方应支付合同暂定价的30%,如因甲方原因在乙方提出验收申请15日内组织内部验收,则视为内部验收通过”。第3.4条规定:“涉密网通过保密局测评以后15日内支付合同暂定价格的30%”。第3.5条规定:“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经甲方审计竣工结算3个月内支付至审定结算价款的97%,扣留工程结算价3%作为项目保修期间2年内的质量保证金,甲方将履约保证金全部退还乙方”。第十二条违约责任及索赔项目下第12.2条规定:“因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甲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付款部分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5%。甲方支付上述违约金并不能免除其支付货款的责任”。乙方按合同约定采购设备、进场施工并提供技术服务,在施工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设备交接均办理了交接手续,由原、被双方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对于综合布线、安全防范系统、会议系统、机房系统、背景音乐公共广播系统等施工项目,原、被告及监理单位均进行了现场验收并出具了验收报告,在验收报告上各方签字盖章予以确认。2018年1月22日,中科同昌向华讯天谷发出工作函一份,该工作函记载:因基础软件设备的安装前提条件需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的方案备案,由国家保密局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另现场图纸规划信息点位,施工现场办公桌一直未安装,导致我方信息点位模块一直无法安装,在基础设备到达施工现场,我方一直积极与建设方进行多次沟通,未对相关安装事宜达成共识,并导致我方施工进度的滞缓,现场施工员的停工,待现场具备实施条件后,由甲方书面通知我方进行实施。或根据建设方和方协商后的其他方案文件进行施工。华讯天谷的代表人贺和平签署的意见为:请保密办根据实际情况,在条件允许时,通知中科同昌来安装。2018年8月21日,双方签订了《成都华讯天谷军民融合创新产业基地一期建筑智能化及信息化建设项目完成情况表》,双方在完成情况表上签章确认。其中备注内网信息系统分级保护设备未实施安装,其余安装完成;剩余桌面面板、模块未安装,其余工作已完成;OA实施完成,保密管理系统技术服务未实施;除升旗区域未施工,其余已经安装调试完成。除备注完工情况的上述项目外,其余项目均已完成。

2018年12月26日,华讯天谷致函各案涉项目施工单位,该函件记载:现授权委托信永中和(北京)国际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为我公司竣工结算过程中核实工程量结算代理单位,参加成都华讯天谷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单位)签订的《中国天谷成都军民融合创新产业基地建设项目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竣工结算审计事宜。代理单位在结算过程中所签署的施工工程量核实后的一切文件,我公司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后又向信永中和(北京)国际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其为结算代理人,并对代理人在结算过程中所签署的施工工程量核实后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公司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19年5月8日,信永中和(北京)国际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就案涉工程出具竣工结算审核报告(第【2018CDECC10017】-018号)案涉工程最终审定金额为8657613.88元(大写捌佰陆拾伍万柒仟陆佰壹拾参圆捌角捌分)。该审计报告送至中科同昌,中科同昌对审核结算金额无异议。现原告认为被告尚欠工程款故诉至本院。

另查明,双方确认被告已支付原告的工程款为3139031.40元。

本院认为,中科同昌与华讯天谷签订的《成都华讯天谷军民融合创新产业基地一期建筑智能化及信息化建设项目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由于中科同昌、华讯天谷在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后,一直未办理完成结算,故酿成本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履行完毕;二、原、被告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对于争议焦点,本院评议如下: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履行完毕,从庭审查明的情况可以看出,原、被告双方争议的涉密系统未通过国家保密局审核通过,被告认为该项目未完成,合同未履行完毕。但从原、被告双方的工作联系函反映出,涉密系统未完成并非原告方的因素造成,同时,后期被告方对案涉工作进行了验收及审核结算,在结算报告中扣减了未完成项目的费用,视为原、被告双方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抛项结算,原、被告双方的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二、关于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案涉工程系按施工进度付款,合同第二条项下第3.5条规定:“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经甲方审计竣工结算3个月内支付至审定结算价款的97%,扣留工程结算价3%作为项目保修期间2年内的质量保证金,甲方将履约保证金全部退还乙方”。从已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被告已委托第三方机构于2019年5月8日作出了竣工结算审核报告,该结算报告送达了原告且原告对结算金额无异议,原、被告双方应当按该结算报告审核的金额进行结算,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本案的付款条件已成就。被告应于2019年8月7日前向原告支付结算金额的97%的工程款。综上,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审核结算金额8657613.88元的97%即8397885.46元,扣除原告已支付的3139031.40,被告还应支付原告的工程款为5258854.06元。

关于欠付工程款的利息问题,原告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按应付款项的2‰每日进行主张,由于华讯天谷逾期支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十二条违约责任及索赔项目下第12.2条规定:“因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甲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付款部分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5%。甲方支付上述违约金并不能免除其支付货款的责任”。本案被告应当从2019年8月8日起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截止到本案宣判前,双方的违约金已超过“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5%的”条款约定,故本院按合同总价款的5%支持违约金,即结算总价8657613.88元的5%,共计432880.69元。

关于原告诉请在承建工程之价款在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以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装及装修工程。而本案原告承包的是智能化及信息化建设项目,该项目不适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故对于原告的上述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都华讯天谷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科同昌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5258854.06元及延期付款利息432880.69元。

二、驳回原告中科同昌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2262元,由被告成都华讯天谷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易红英

人民陪审员  周洪丽

人民陪审员  黄 英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曾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