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同昌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中科同昌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建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6财保70号
申请人中科同昌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向太原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建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70952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2019年2月25日本院收到太原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保全申请书、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材料。2019年2月26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出具保单保函的方式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科同昌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建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7095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科同昌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芦瑞愈
书记员  陈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