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同昌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中科同昌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5民初8304号
原告:中科同昌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276200353R。
法定代表人:韩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该公司法务。
被告:**,住太原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蔚某,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科同昌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科同昌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科同昌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科同昌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科同昌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贾亚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宋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