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东方精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与莆田市荔城区辰建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拱辰街道办事处、福建省东方精工建设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304执34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5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申请执行人:***,女,1979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申请执行人:***,女,198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执行人:莆田市荔城区辰建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办东园路“护四”1号楼店面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676533851W。 法定代表人:董**,董事长。 被执行人: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拱辰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西洪北街3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321MB0250763R。 负责人:***,主任。 被执行人:福建省东方精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凤办下磨居委会学园路492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337645269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莆田市荔城区辰建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拱辰街道办事处、福建省东方精工建设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闽0304民初1978号民事判决书,以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为由,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审核后于当日予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20)闽0304执348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莆田市荔城区辰建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拱辰街道办事处、福建省东方精工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以被执行人履行本案的债务为限),并于2020年11月27日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莆田市荔城区辰建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实施冻结。同时,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020年12月15日,因被执行人仍未主动履行义务,本院遂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莆田市荔城区辰建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实施划拨,划拨到位金额为175235.85元。本院扣除诉讼费604.5元、执行费2476元后,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17日到庭办理了领取执行款172155.35元的手续。申请执行人办理完领款手续后,遂以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莆田市荔城区辰建经济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二、(2020)闽0304执3485号案件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执行员  *** 执行员  蔡 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